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法院受理同一原告分別起訴10名以上被告的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案件1369件,占同期知識產權案件2014件的67.9%,其中涉及著作權的1203件,商標權的112件,專利權的54件。”近日,重慶五中院民三庭庭長曹柯披露,該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案件多集中在著作權和商標權領域,這兩類糾紛占所有商業維權案件的96%。
  重慶五中院調研顯示,獲取經濟利益成為知識產權商業維權的主要驅動力量。大部分商業維權案件權利人的訴求只限於要求經濟賠償,其採用各種合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獲取維權收益,如將作者的版權以低價大量購買或以獨占許可的形式獲取獨占性利用權,打包給商業性單位批量訴訟,再從訴訟效益中獲取約定份額,實現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獲利的雙贏局面。如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重慶金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訴多家KTV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據重慶五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模式更趨規模化、專業化。為維權的便捷、低成本、規模效應考慮,地區維權集中授權等模式成為知識產權商業維權的新趨勢,主要表現在權利人將維權業務一攬子委托代理給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律師事務所或其他營利性法人在某個地域範圍內進行批量維權,代理人與權利人簽訂風險代理委托協議約定訴訟風險與收益,形成了商業維權的規模化和專業化效應。
  重慶五中院調研表明,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案件因訴訟標的額較低,故達成調解和庭外和解比率較高,近年來案件調撤率達79.2%。此類案件訴訟標的額通常較低,且侵權人被確定侵權基本無異議,雙方綜合考慮其訴訟成本、商業利益等因素,較容易達成調解、庭外和解。如游戲天堂公司訴重慶主城多家網吧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老麻”商標權利人訴相關商戶商標侵權系列案。
  知識產權商業維權主要表現為享有著作權的個人和享有商標權的企業,以不同主體侵犯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為由提出的訴訟,既有知識產權權利人保護自身權益的合理性,又可能使知識產權的行使走向極端私利,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重慶五中院調研認為,當前知識產權商業維權導致產生三類問題:一是由於不當利益驅使導致過度行使訴權,浪費司法資源。原告出於最大限度獲取利益的考慮,將起訴作為談判籌碼,導致不當或過分行使訴權的現象,如不訴侵權源頭而批量起訴侵權產品零售商或使用者、起訴前不履行必要的調查或通知義務、為了降低成本而取證不完整或不規範、針對同一侵權主體多次重覆起訴等。二是商業維權的過分趨利性導致權利濫用。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的根本目的不僅是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效規範市場秩序、維護私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而知識產權商業維權訴訟更加註重的是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會漠視或捨棄兼顧公眾和社會利益。如以低價向作者購買或以獨占許可的形式獲取獨占性使用權,採用“放水養魚”做大侵權市場後再起訴索賠等。三是過度商業維權損害了行業的健康發展並擾亂了市場規範秩序。侵權事實是維權產業鏈存在的前提,但造成侵權事實根源的並不完全是侵權者,而在於市場管理的混亂和相關市場機制的缺位。如 KTV 侵權案件中經營者不知該如何繳費、向哪個部門繳費。在此種情況下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過度商業維權可能會扼殺正常的市場培育及產業發展,阻礙相關市場機制的完善,誘發大量非正常訴訟,激化社會矛盾,最終導致惡性循環。
  針對過度商業維權現象,重慶五中院倡議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明確知識產權商業維權司法保護原則。尋求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有屬性。知識產權商業維權訴訟中,在加大侵害知識產權打擊力度的同時,也應當註重發揮知識產權民事審判調整經濟和社會關係的職能,尤其應當關註處理結果與方式是否有利於規範市場行為和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協調權利人的經濟利益與科技、文化市場繁榮的衝突,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利用,促使侵權方與權利人握手言和,達成商業合作關係,實現當事人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贏。
  重慶五中院建議,司法機關應當更加註重能動司法,促進知識產權商業維權的健康發展。對於知識產權商業維權現象,應採取客觀理性的態度,既不應一味鼓勵倡導,也不必視其為洪水猛獸,而是應當因勢利導,加強司法能動性,為其健康發展尋求保障。如對訴訟主體的適格性進行嚴格審查,強化法律釋明責任,規範原告訴訟行為,充分考慮個案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並加強案件信息溝通,統一認識和裁判尺度。
  重慶五中院有關負責人呼籲,多管齊下構建多元化處理機制。商業維權案件糾紛的化解不能完全依賴司法,應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建立有效的市場機制,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市場管理力度,從源頭上打擊、防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發生;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進一步加強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溝通,著力構建統一開放的知識產權預警信息公共平臺,對一些侵權行為既能事先預警,又能聯動化解,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和矛盾激化事件。  (原標題:重慶五中院披露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維權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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