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1月6日訊(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仇忠浩) 明知自己的兒子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多次把自家的車交其駕駛,結果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人。近日,商河縣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法院判決父子倆共同承擔責任。
  陸良(化名)22周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卻常常駕駛父親陸成華(化名)的車外出。不久前,他駕車外出時與騎電動車的徐賢(化名)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徐賢死亡。
  事故發生後,徐賢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陸良、陸成華及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成華明知自己的兒子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然將車輛交由他駕駛,造成了事故發生並致使受害人徐賢死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判決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賠償,由被害人承擔30%,陸成華父子承擔70%,其中兒子承擔40%,父親承擔30%,分別賠償16萬元和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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